时间: 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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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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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
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仍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原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印证的暂行规定》([86]量局监字第333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格式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6]07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封面格式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检定证书封面格式
2.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
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检定证书封面格式
(检定单位名称)
检 定 证 书
证书编号: 号
送 检 单 位
计 量 器 具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出 厂 编 号
制 造 单 位
检 定 依 据
检 定 结 论
批准人 (检定专用章) 核验员
检定员
检定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
附件2 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
(检定单位名称)
检 定 结 果 通 知 书
证书编号: 号
送 检 单 位
计 量 器 具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出 厂 编 号
制 造 单 位
检 定 依 据
检 定 结 论
批准人 (检定专用章) 核验员
检定员
检定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
附件3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
1.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规格为:210×297mm(宽×高),即A4纸张大小。
2.文字:文字编排依照附件1、附件2格式式样,字体字号可作适当调整(推荐:“检定单位名称”为黑体二号加粗字;“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为黑体一号加粗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EMAIL”为黑体五号字;其他中文为黑体小四号字)。
3.除“批准人”、“核验员”、“检定员”等签字处必须手写外,建议其他部分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如手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并不得涂改。
4.“检定专用章”应采用钢印。
5.“证书编号”由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管理需要自行编制。
6.“检定依据”栏应填写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
7.需要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注机构标志的,机构标志应加注在封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采用防伪技术,但不应破坏封面的整体格式式样。